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存在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