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由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不依法办理,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