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考试辅导:票据权利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主债务人,就汇票而言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就本票而言,是指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就支票是指支票的付款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3)票据权利的转让
  票据权利可通过背书自由转让,了解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的转让的区别。
  (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包括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票据法着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持票人恶意取得为由,拒绝向其履行义务。
  (5)票据的伪造、变造和丧失
  掌握其定义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
  (6)票据时效(重点掌握)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