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考试辅导:法的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主义学观认为,发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易值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属于上层建筑,由客观经济无值调坚决定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物质条件。
  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有以下特征:
  (1)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同时体现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目标价值;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4)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如下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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