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关联方披露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内在关系。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⑧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人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②与该企业发生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③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3)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了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③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5)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①交易的金额。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③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④定价政策。
  (6)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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