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足: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在得到征地通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还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入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将采取"农业生产、重新择业、人股分红、异地移民"四种安置途径。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耕地占有税、契税的减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