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7.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管理单位管理范围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