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④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20%。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