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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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④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20%。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