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第七节 金融资产减值
原则: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判断注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且不是暂时)。
【例题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20420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债券系5年期,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利率5.515%,2007年末该债券公允价值为202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继续下降为20000万元,甲公司获悉乙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公允价值持续下跌且这种趋势是非暂时性的,预计从2009年将无力分期付息,将在2011年末一次支付本金20000万元和部分所欠利息2000万元,甲公司对该债券作出减值判断,要求:
(1)计算2007年末摊余价值;
(2)计算200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
(3)减值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