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三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三、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1.1994年7月1日以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1994年7月1日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成立的公司,可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适用《公司法》。对于这一问题,为了维持多年来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我国用于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法》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与这三部法律不一致,则以这三部特别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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