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指导(11)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申请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会发生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由于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4、委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继受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第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其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其既得或应得权利的丧失或义务的增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二,第三人参加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它不同于复议中的证人、鉴定人、代理等;第三,复议开始后,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成第三人。如果复议尚未开始,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就会成为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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