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指导(10)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部人事行政争议和对行政机关依法就民事纠纷的调解等行为不服的,不能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这说明对以下事项应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

  (1)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理决定,是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人事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对于此类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原处理机关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督机关申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居间行为)

  我国对一些涉及专业知识和复杂技术规范的民事纠纷采取行政机关调解的处理方式。有关机关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复议机关

  1、 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 上级机关

  3、 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发生行政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争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这些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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