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债权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根据有五种,即合同、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能在该与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赠与、遗赠等。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退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与受损人之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人的义务是要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高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因要求偿付必要费用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愤。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认真管理,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节约费用,并应当将管理所得收入返还受益人。无因管理人在结束管理后,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
2、债的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内容
客体:指向对象(物质财产、非物质的财产、行为,注意:经济法的客体内容是从民法中借鉴来的)
3、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方法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按起因分的四种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