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精讲九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占有

  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可分为所有人的人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对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2、使用

  即指对物的性能的利用。使用也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与非所有人使用、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合法使用受法律保护。

  3、收益

  即指利用物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收益权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由非所有人行使。

  4、处分

  即指处置物的法律地位的行为。―般情况下,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经所有人同意,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处分权。

  (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四、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对人权、请求权)

  债权又称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相比较,债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债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世上一切人。(2)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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