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自然人、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属物。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
4、邻地利用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5、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勘查、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
6、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主管部门许可,有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权利。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的权利。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主管部门许可,有权驯养繁殖、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出典给承典人,承典人给付典价,并享有典期内占有、使用和收益该房的权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赎的权利。
10、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与用益物权比较,担保物权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用益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追求物的交换价值。(2)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行使以用益物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人未必占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