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民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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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民法的基础知识

  一、 法人制度: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 1、概念――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2、特征――*最广泛的民事主体 *非常见的经济法主体 *不具备法人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1、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年满16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能维系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

  3、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一些事项,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地位上平等(如诉讼地位),在具体内容上不平等,受其成立目的和登记内容的限制(如企业的营业范围以登记为准)。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日,共同始终(比较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不同始终。

  (4)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比较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相符),不同法人之间的行为能力因此也不同。

  (5) 法人的行为能力有时受到国家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但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行为能力不被剥夺,(比较于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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