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投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帐务处理
1. 支付投资价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 收到分利
(1)投资年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年度后
关注:
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
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
(计算结果为正数,则是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计算结果为负数,则是应恢复已冲减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