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二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对这一合同制度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误解的合同。重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不利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三)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撤销的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问与无效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问是相同的。由于被撤销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与由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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