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机构在审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察看。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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