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辅导: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的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委托贷款不存在市价,故可收回金额是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1、短期委贷类似于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委贷类似于长期债权投资,由于不存在市价,故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不容易确定; 
  2、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一个衡量贷款风险的问题,关键是确定风险归属,区别逾期情况: 
  1)如果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量不足,无论接受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何,委托企业都可能面临不能收回本金的风险,应根据可能收到的回款计提减值准备。 
  3)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①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提取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4)当委托贷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①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 
  ②借款方因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预期无法偿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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