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03 共1页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社会规范体系。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倬(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一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反映了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 判例法
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不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则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