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三节民法的基础知识
重点掌握:
1、 法人制度
2、 代理关系的特征
3、 所有权的特征
4、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5、 债权的特征
6、 债的四种产生原因
7、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 法人制度: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 1、概念——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2、特征——*最广泛的民事主体 *非常见的经济法主体 *不具备法人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1、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年满16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能维系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
3、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一些事项,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地位上平等(如诉讼地位),在具体内容上不平等,受其成立目的和登记内容的限制(如企业的营业范围以登记为准)。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日,共同始终(比较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不同始终。
(4)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比较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相符),不同法人之间的行为能力因此也不同。
(5) 法人的行为能力有时受到国家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但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行为能力不被剥夺,(比较于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