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习题集:破产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破产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A.债权人
B.债务人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C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B.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
C.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D.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正确答案:A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指定管理人的时间应为(   )。
A.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B.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之后
C.在作出公告之后
D.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出通知和公告之前

 

正确答案:A
 
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日,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0,1
B.30,3
C.60,3
D.60,2

 

正确答案:B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
A.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B.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对其补充分配
C.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D.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再申报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出现破产事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A.重整
B.和解
C.破产宣告
D.破产清算
E.组成债权人会议

 

正确答案:ABD
 
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申请。
A.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C.和解
D.破产宣告
E.组成债权人会议

 

正确答案:AB
 
8.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   )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A.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人民法院因此所作的裁定
D.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
E.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

 

正确答案:AB
 
9.在破产企业的债权中,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包括(   )。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C.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附期限的债权

 

正确答案:ABCD
 
10.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能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

 

正确答案:ABDE
 
三、简答题
11.试述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正确答案: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利益,因为抵销权可使债权人在抵销的债权额内得到优先偿还。为保证抵销权的正确行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12.试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正确答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3.试述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正确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案例分析题
14.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正确答案:
(1)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当中,宏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关于自己破产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其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所以本案中,宏达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证明。
(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得到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宏达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
首先,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其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具有被申请破产的能力。所谓的破产能力,指的是某一个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破产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不管其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破产能力。本案当中的债务人宏达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再次,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当中申请人宏达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还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司从2004年以后,一直处于连续的负债状况。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呈连续状态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此看来,该申请人宏达公司已经达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并且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宏达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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