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
A.所有权关系
B.法律事实
C.债权关系
D.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C
2.《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其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但不包括( )。
A.劳动合同
B.承揽合同
C.仓储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A
3.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正确答案:C
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要约寄出的时间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D.承诺返回的时间
正确答案:C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6.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
A.侵权行为
B.订立合同
C.遗赠
D.抢救公物
E.对物进行支配
正确答案:ABCD
7.关于合同与债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
B.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C.只要合同成立便引起债的发生
D.合同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
E.合同之债是平等之债
正确答案:BDE
8.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通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二人买卖电冰箱和彩电的行为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E.乙可代位起诉丙
正确答案:BCD
9.《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
A.赠与合同
B.收养合同
C.技术合同
D.委托合同
E.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ACDE
10.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形式等,书面合同形式又包括( )。
A.电报
B.传真
C.电子邮件
D.信件
E.录音
正确答案:ABCD
三、简答题
1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正确答案:
《合同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发生哪些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3.发生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题
14.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工程公司发出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
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
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
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
(2)本例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3)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