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清算程序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开立结算账户 | 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该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所有下属机构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会员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法人结算席位,开设结算头寸账户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
下属机构的资金清算 | 各会员公司与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各会员公司自行负责 | 会员通过结算头寸账户完成其下属所有营业部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电子结算 |
发送清算数据 | 交易日闭市后 | T+1日开市前 |
表4.4 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清算程序的比较
清算方式 | 内容 | 特点 |
证券营业部自办出纳 | 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对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资金账户的核算管理以及对客户的现金收付 | 证券营业部直接掌握客户的资金动态,但必须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不高 |
银行代理出纳 | 证券公司管理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资金账户的存款账户,银行在证券营业大厅设柜代理同客户的现金收付业务 | 证券公司当会计,银行当出纳,各有分工,互助配合 |
银行代理资金清算 | 证券公司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款的账务管理以及客户的现金收付全部委托银行代理,证券公司主要受理委托买卖业务 | 证券公司摆脱了大量烦琐的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事务,集中精力经办自身的证券业务,符合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