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暂未征收资本利得税,并入所得税征收
我国目前暂未课征资本利得税,为调整投资收益的分配,采取了企业与个人予以区别对待,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对企业法人在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应税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则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同时,企业从上市公司所获得的股息与红利分配,为避免重复课征,理论上不再征税,但相当多上市公司在红利分配实务中采取了两种作法:对投资于流通股的企业法人,在分配红利时一般按 20%的比例扣税(该税本来仅对自然人投资者征收),对投资于非流通股的企业法人,在分配红利时则不扣此税。
我国现行税制在处理自然人投资者证券投资收益时,也只对红利分配额采用20%的固定税率单独稽征,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源泉扣缴,该税不仅针对现金红利,还包括股票红利、股息等。
(三)债券交易的税收
在债券品种的税收处理上,我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即: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所获利息收入视为应税所得。后者主要考虑到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已经列支。但值得注意的是,对证券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能有效实行利息免税。以企业投资者为例,由于在交易所交易的国债在2001年7月以前均采用“全价交易结算方式”,持券机构的转让收益应该是包括了“投资收益”与 “应得利息”两部分,但无论税务部门或持券机构的财务部门均未对这两部分进行分解,而是合并在一起列入企业投资收益,执行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规定。而实际上并未对国债投资的利息进行免税。
(四)关于基金交易的税收
为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我国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大力度培育机构投资者”,有着“专家理财”功能的基金,特别是新基金更是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在基金交易的税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 1998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后来又将这一规定延长至2001 年12月31日。
从最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建设上看,证券税制也在不断完善中,正在逐步向税种的系统化与完整化迈进(目前投资者介入深沪两市将涉及到的税种及税率如表二所示),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是证券交易税收制度的核心。 表二 目前投资者参与股票基金交易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税率 备注
证券交易印花税
#A股 0.4% 从价,对交易双方征收
#B股 0.3% 从价,对交易双方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征收 2001年12月31日前暂不征收
利息税或所得税
股票红利 20% 从价(个人所得税)
红股 20% 从价(个人所得税)
转增 0% 免征
国债 0% 免征
企业债券 20% 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