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
(1)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
(2)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3)不符合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
(4)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
(5)在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1个月的;
(6)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二)辅导内容
1.确定辅导内容的依据
2.辅导内容的范围
(三)辅导的实施
1.辅导方式
2.辅导工作底稿 辅导工作底稿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四、辅导的程序和重新辅导
(一)辅导的程序
(二)重新辅导
五、辅导工作的监管
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备案管理制度,应归档管理辅导机构每3个月备案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及辅导期满后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档案管理期不少于5年。派出机构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1.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2.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