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发售
第三十条 证券要在有条件的网点发售,原则上不设临时发售点。
第三十一条 在发售证券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证券发行办法及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三十二条 证券视同现金管理,要设立证券领发登记簿,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起讫号码、票面金额和结余额。
第三十三条 证券出库时,应办理出库手续。在发售证券前,对证券必须全部清点、查验。如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售证券要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帐、券、款分管的原则。做到帐券、帐帐、帐款、券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证券一经发售,除另有规定外要在证券背面加盖“证券发行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印章要清晰、齐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或承销期满未销出的证券,原则上不得再销售。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券部门应对剩余的证券进行清理,如未拆封的,应封签盖章;已拆封的,清点复核后按号码顺序和面额捆扎封签盖章,抄列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证券资金要按规定及时上划、下拨,不得拖延、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 证券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证券交易或代办证券交易业务,并可设立相应机构。
第四十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接受有权机关的领导、稽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机构开办业务所需周转金原则上由各行自行解决。代办机构的周转金可与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机构可转让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上市的各种证券。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债券上市,须具备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二、债券发行章程;
三、债券资信评估证明;
四、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五、批准上市转让的文件;
六、债券票样和防伪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时,要严格鉴别真伪。凡残破污损,不能辨其真伪,印章不全等证券均不能受理。
第四十五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要坚持四人临柜,分别负责,帐、券、款分管的原则,要做到帐券、帐帐、帐款、券款相符。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为限。自营买卖证券要公开牌价,公平交易。委托买卖证券,其买卖价格由委托方确定,交易部门可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托办理买卖证券时,要收取保证金或交一定比例的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金额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保证金及手续费的比例,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在证券交易业务中,禁止证券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买卖;
二、未经许可,在本交易机构直接或间接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
四、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的买卖。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机构之间可以进行跨地区交易,证券卖出方可根据买入方意愿,为其代保管所买卖的证券。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证券抵押、鉴证等其他业务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证券的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各级建设银行具备条件者,应开办证券代保管业务。
第五十二条 建设银行代理保管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在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按规定办理代保管手续。
第五十三条 代保管证券可按金额和期限收取保管费。逾期加收保管费,提前支取其保管费不退。
第五十四条 代保管证券要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制度,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经办人员有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在代保管期限内,委托人代保管收据丢失,可到经办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代保管证券到期,委托人提取代保管证券时,应出具有关证明和代保管收据,经办行经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有条件的经办行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办理证券到期后的兑取、转存等业务。
第五章 债券的兑付
第五十八条 各行可办理本行发行、代理发行及实行通兑的各种债券的兑付工作。不实行通兑的债券只能在其原发售行办理兑付。
第五十九条 代理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前,应按代理发行合同的有关规定督促债务人提前将兑付资金划转有关帐户。
第六十条 债券到期前,要提前发布债券还本付息公告,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十一条 办理兑付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债券是否属本行兑付范围,是否到期;印章是否齐全、清晰;债券是否伪造、变造。经审查无误,方可办理兑付手续。
第六十二条 对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85)银发字第471号文件的附件一“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三条 对已兑付和收回的债券要做切角或打洞处理,并按种类、年度、面额进行捆扎。切角的规范是:在债券的正面右上角做三角形切剪,三角形最短边不得小于3公分。打洞的圆孔直径不得小于1公分。捆扎时,每100张捆1把,每10把捆1捆。经复核无误后,要在每捆上加封、编号、登记,并在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残破污损及不与兑付的债券应单独捆扎。
第六十四条 债券经捆扎、复核无误后,入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