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承销类别 | 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最低限 | 净资本或净证券营运资金最低限 | |
境内机构 | 内资股承销商 | 2000万元 | l000万元 |
内资股主承销商 | 5000万元 | 2000万元 | |
B股承销商 | 8000万元 | ||
B股主承销商 | 12000万元 | ||
境外机构 | B股主承销商 | 12000万元 |
境内证券机构A股承销 | B股承销业务(境内、境外券商) |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1年,1年后自动失效 | 2年,2年后自动失效 |
维持申请时间 | 失效前3个月内 | 失效前3个月内 |
承销报告报送 | 每年1月15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 | 每年1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情况的报告 |
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报告 |
3.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六)资格展期
1.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判断)
2.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判断,注意与下一题的区别)
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判断,注意境内机构申请必须经初审、复审两个程序,境外机构则可不经初审)
4.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多选)
(1)展期申请书;
(2)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3)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4)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