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节、B股承销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注意:上述几项申请资格条件请注意区别把握,分别是境内注册内资股承销商、境内注册内资股主承销商、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商、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境外注册的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对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要求分别是:

承销类别 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最低限 净资本或净证券营运资金最低限
境内机构 内资股承销商 2000万元 l000万元
内资股主承销商 5000万元 2000万元
B股承销商 8000万元  
B股主承销商 12000万元  
境外机构 B股主承销商 12000万元  

(四)海外证券经营机构的申报文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多选)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3)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5)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7)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8)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0)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核准程序

  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证券经营机构完整的承销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判断,时间为半年)

   2.承销资格的维持:(单选、判断)
  境内证券机构A股承销 B股承销业务(境内、境外券商)
资格证书有效期 1年,1年后自动失效 2年,2年后自动失效
维持申请时间 失效前3个月内 失效前3个月内
承销报告报送 每年1月15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情况的报告
    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报告

  3.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六)资格展期

  1.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判断)

  2.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判断,注意与下一题的区别)

  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判断,注意境内机构申请必须经初审、复审两个程序,境外机构则可不经初审)

  4.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多选)

(1)展期申请书;
(2)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3)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4)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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