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证券公司主承销商资格及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2.已经取得了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还应具备的条件有:(多选)

  (1)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近3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

  (3)近3年连续盈利。

  (4)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5)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取得承销商资格需要报送的申请文件与资料包括: (多选,记忆的核心是能证明取得承销商资格的条件的所有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取得承销商资格需要报送的申请文件与资料包括:

(1)《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说明;
(5)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
(6)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学历、专业证书;
(7)最近3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核准程序和资格展期

  1.承销商资格的审查包括两个: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和证监会的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判断,时间为半年)

  2.承销资格的维持:(单选、判断)

  境内证券机构A股承销
资格证书有效期 1年,1年后自动失效
维持申请时间 失效前3个月内
承销报告报送 每年1月15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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