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 、营业场所、设备 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 ,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
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b.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d.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d.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3)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