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
  1、初次发行的条件
  初次发行包括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发行股票和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两种情况。初次发行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35 %,其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发行股票,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等。
 
2、增发新股的条件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以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为发售对象再次发行股票筹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2)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3)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以上时)的公司;
 (4)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增发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4)、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目前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公司在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4)、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等等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况,如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等,使得配股申请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查中未能通过的,公司1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同时作出规定,企业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应切合实际,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数20%以上的,发行公司除要向投资者公开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时,同样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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