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核算下,其账面价值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3.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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