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一.从理论上讲
  1.二者相似之处:
  (1)认识上,都有预见;
  (2)意志上,都不是希望。
  2.二者的区别是: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
  二. 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
  着重看:
  (1)对结果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
  (2)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例如: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名3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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