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抵扣后的货物如果改变用途时,有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另一种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

  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含运费及其他杂费 中国会计网 www.canet.com.cn

  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如: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 000元,则发放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 3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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