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内地《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内地《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竭诚为你提供全面的优质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