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4页

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 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客观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3) 主观方面:过失。

4) 认定:(一)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1)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不同。前者较低,后者较高。(2)

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前者为根本反对,而后者为放任。(二)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行为人能够预见致人死亡或能够防止被害人死亡,二者具其一,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二者皆具,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若均不具,则定意外事件。(三)刑法另有规定的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责任事故罪等致人死亡的,不定本罪,而按照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定这些特别的罪。

3. 故意伤害罪

定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特征(1)必须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伤害不犯罪。(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情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别人而伤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3)必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必然轻伤或重伤有着清醒的认识。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明确认识必然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量刑,无轻伤、重伤不论罪。

5) 认定:

(一) 无故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故意,造成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抢劫、妨碍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论。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二)(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前者只有伤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2)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故意,顶间接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区别。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事件。

(四) 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

(五)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重情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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