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此外还配有一定数量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厅、政治部、刑事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厅、检察技术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督局、干部训练局等部门,并设有中国检察出版社、中国检察报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等直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刑事检察、法纪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反贪污贿赂等机构以及其他必要的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该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委会任免。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委会批准。省、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的人常委会任免。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