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检察机关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直辖市、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的检察机关。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军事检察院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省军区、集团军军事检察院三级。
  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二级。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地方各级人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2)业务领导。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自己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通过检查考核,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帮助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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