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1.人民法院的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还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后勤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刑事第一审判庭、刑事第二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等审判庭以及其他必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处理所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考评等工作。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还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审判需要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告诉申诉等审判庭及必要的其他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立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重疑难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处理所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法官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本院法官的有关工作。各级人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同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副院长代理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本相同。各专门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还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根据审判特点,设立必要的审判庭及必要的其他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常委会另行规定。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根据全国人常委会的特别规定任免。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23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本级人的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