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概述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人民。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由于国家主席特别尊崇的法律地位,所以有着最高的任职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当然,因为国家主席是国家的象征,所以还必须具备其他一些非法律因素的任职条件,在道德、声望、贡献、学识、政治态度等方面出类拔萃,得到人民的尊重。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由全国人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会表决,由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罢免。
  根据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全国人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不一定需要国家主席职权的配合,但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或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或全国人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就立法程序而言,我国法律在立法机关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不经国家主席颁布,就表明法律还未开始实施,就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或者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戒严是指遇到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国家局部地区采取停止部分公民权利保护的非常措施。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动员是指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准备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宣布战争状态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或者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宣布与某国或某一国家集团处于交战状态的声明。
  2.任免权。全国人或全国人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间达成的、确定各种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定在广义上是条约的一种形式,但通常专指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只有重要的协定才需经国家代议机关批准或废除、由国家主席履行批准或废除的手续。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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