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即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执行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的最高的国家机关。由此性质可见,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决定;在全国人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总体上说都是集体负责制,1982年《宪法》改为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是:(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四、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实施的最高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为行政管理和执行法律而制定的,通常采取“条例”的形式。根据宪法,任何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与之相抵触。行政法规的内容多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较领域内的事务。决定是对于具体行政事务发布的行政文件,一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一种是只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命令是只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作出的行政措施。行政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的形式进行的,决定和命令的执行就是行政措施。行政措施主要在行政管理需要或为了执行法律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手段。
2.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3)必须由全国人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或者全国人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或者全国人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国务院有权对我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指示,规定任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有权确定其所属各部委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能与责任;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国家。国务院根据经全国人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安排、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实施法律和各种行政法律文件。管理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主要是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手段,其中以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公共设施的修建、纠纷的处理、治安的维护最为重要。在管理活动中,国务院必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
6.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戒严宣布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这些职权有些涉及全国性的行政工作,有些原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事项,有些是特别重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例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第三次会议把原属于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宪法权力范围内的立法权力,即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问题的立法权限授予国务院,由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管理实践积累立法经验,以备以后再行立法规范。另外,在管理全国各项事务时,国务院有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执法和紧急需要作出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定,但必须符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