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及其运用(十八)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受聘担任乡镇企业的经理?

  贾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服刑期间,由于表现好,被减刑1年。贾某出狱后,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贾某受聘担任该乡镇企业经理。
  法律评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种类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独立适用的情况由刑法分则中的某些条文具体规定,附加适用的情况,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57条第l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以本案来说,贾某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当是他实际服刑的6年(原判7年,减刑1年)再加上从获释之日起的3年,所以,贾某在获释1年后受聘担任乡镇企业经理时,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根据《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因此也是剥夺政治权利首要的剥夺对象。(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就意味着直接参与了国家管理活动,故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对象。(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单位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担任其领导职务,也是参与了对经济、文化的管理活动,故仍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对象。
  本案中,贾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尽管担任了企业领导职务,但却是担任乡镇企业而非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此并不违反《刑法》第54条的规定。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