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减刑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减刑要具备的条件,对哪些罪犯可以实行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第78条还规定了应当减刑的条件,即有下列重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革新的; 
  (4)有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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