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及分类
1.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2. 法律责任的特点
1)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需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有两种,补偿与制裁。
3) 具有内在逻辑性,破坏性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和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违约、侵权、特殊侵权、公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4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 主体
1)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 研究主体的意义在于①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②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③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得以解释
2. 过错来源:
1) 主观故意或过失。
2) 刑,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3. 违法行为
1) 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4. 损害事实
1)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2) 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3) 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5.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link损害事实)
来源:
三、归责与免责-归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归责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 因果联系原则: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3)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4)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5) 免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有效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来源: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 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人及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2. 民事制裁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3. 刑事制裁 又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4.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