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分类
1. 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
2. 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
3. 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 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 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
2.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1)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2)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 内容来源:
1) 权利义务概念
a.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2) 权利义务分类
a.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b.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3)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来源:
a. 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b.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c.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d.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e.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f.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四、法律事实
1.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两条件:a法律规范的存在(抽象条件) b法律事实的存在(具体条件)(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的情况)
3. 法律事实vs.一般意义的事实:①规范性的事实、②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③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
4. 法律事实的分类
1) 事件vs.行为(是否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有关)
2) 确认性法律事实vs.排除性法律事实(按照事实的存在方式作的分类)
3) 单一法律事实vs.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是单数还是复数所作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