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
1.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执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2. 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实施的三种方式:①法律的遵守②法律的执行③法律的适用
3.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指按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三、执法来源:
1. 定义:①广义: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②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 执法的特征:①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②执法内容的广泛性③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④执法活动的主动性⑤执法有较的灵活性,有较的自由裁量权
3. 执法的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②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作③效率原则
四、司法 法的适用
1. 定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
2. 司法的特点
1) 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 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 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 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 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 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 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 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3. 司法的原则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服从法律,不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但司法权要接受监督(①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②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③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和约束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舆论的监督)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五、守法来源:
1. 定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2. 守法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包括共党
3. 守法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
4. 守法内容:①行使权利②履行义务
5. 守法状态:①最低:不违法犯罪,是守法主体,但不是法的主人,②中级: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对法的态度基本肯定③高级:无论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
六、法律监督
1. 定义:又称法制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2. 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3. 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广义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4.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5. 法律监督的意义:根本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①保障国家法律体系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②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③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途径
6.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①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