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7)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第十八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在社会中的政治属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2)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和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3)从主体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阶级(阶层)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对法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有重要作用;二是对法的遵守(守法)和法的适用(执法、司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润滑剂。要形成较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起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二是在广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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