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8)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脱逃罪

【案情】

    1998年2月7日,江西省景德镇洪源乡村民汤斌在外打工期间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投入江西省一监狱服刑。同年洪水期间,汤斌乘狱方组织服刑人员抗洪之际脱逃后外出打工,后被当地警方抓获,押回监狱。10月27日江西省某检察院以脱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汤斌脱逃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期间,汤斌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误,罪犯另有其人,故原审法院作出重审决,宣告汤斌无罪释放。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斌在原判撤销之前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其脱逃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脱逃罪。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汤斌是被法院错判的被告人,对他脱逃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够公正。法院应不应该对汤斌脱逃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中“依法关押”的理解,即是指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了合法关押手续的关押还是必须是案件处理正确,当事人确实应关的关押。据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综观本案,汤斌虽有冤屈,但监狱对汤斌的关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属合法关押。

  在此种情况下,汤斌脱逃应认为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汤的行为构成了脱逃罪,但结合本案特殊情况,故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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